人民网北京5月28日电(欧兴荣)近年来,中国体育出现的纠纷越来越多,创建体育仲裁机构的呼声不时响起。同时法律界和体育界应如何进一步深度融合,为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壮大保驾护航,也备受瞩目。首都体育学院原校长钟秉枢,《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所长马宏俊,日前做客由人民网体育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论坛,对相关话题展开了探讨。
体育仲裁创建正当其时 但法律定位问题需搞清楚
“我认为现在是时候组建体育仲裁机构了。”钟秉枢掷地有声地表达自己观点,他认为一方面是中国体育改革的需要,因为根据国家管办分离的要求,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逐步向协会实体化过渡,各个单项协会的权责会更加清晰,运动员也越来越走向职业化,他们的权利需要维护;另一方面在体育领域的下一步改革中,体教融合将深入推进,竞技体育人才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教育系统进行培养。这些都会导致各种各样和法律相关的事务出现,现在有些问题出现后运动员或俱乐部却欲告无门。“在2、3月份,受疫情影响有些比赛取消了,有些没有取消,中国女篮、女足就参加了奥预赛,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有些项目自己主动宣布不去参加奥预赛了,取消背后的决策机制合不合理?对所在项目的运动员产生何种影响?都有可能引发纠纷,一旦发生了该找谁说理去呢?”
钟秉枢认为创建仲裁机构是推进我国体育法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载体,也是包括《体育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酝酿多年的内容,可惜一直没有建立起来。“我觉得疫情之后,当重启复校、复工、复课,包括复赛的时候,相关工作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刘桂明深表赞同,他认为中国体育的经营、市场和管理,都取决于相关决策,是不是依法决策很重要。如果都是依法决策,市场肯定会越来越繁荣,培养的人才也会越来越专业,能够更加准确地理解规则,体育领域的纠纷肯定也会越来越少。“我们有些决策是拍脑袋决策,而不是依法决策。”
马宏俊也认为,体育仲裁制度和机构确实早就应该建立。他表示,早在1995年颁布《体育法》时就提出要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但是《体育法》与后面公布实施的《立法法》和《仲裁法》存在一些矛盾,成为一个很难解开的结。“体育仲裁的定性是什么很关键,体育仲裁和《仲裁法》中所说的‘仲裁’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如果是一回事,意味着从《仲裁法》颁布实施起,体育仲裁就有了;如果不是一回事,它的特殊性在哪儿,一定要找出这种特殊性,才可以考虑是否通过立法解决。”
“谈到体育仲裁的特殊性,我听到不少体育界同仁专家曾说过,希望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马宏俊继续表示,强制执行通常针对的是财产纠纷,但体育仲裁面对的不完全是财产纠纷,它包括有很多人身权,比如参赛资格,就没有必要通过司法强制力去实现,组织内部就可以解决。“对于体育仲裁的特殊性问题,如果没有搞清楚的话,立法或相关制度建设就很难。换句话来说,体育仲裁究竟是一种内部救济还是外部救济,还需要做深入探讨。”
马宏俊还把视角延伸到国际体育组织和国际奥委会,表示国际体育仲裁院到底具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还存在较大争议,仲裁结果往往需通过当事人的协议去协商。马宏俊认为,应尽可能地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纠纷的一个重要方式,但不是唯一的,还可以通过很多其他方式去解决纠纷。解决体育纠纷的一个惯例就是内部救济机制的用尽,外部对它的监督制约往往是程序性的。“现在都希望通过一个新的立法制定出一个新的制度框架,这个愿望很好,但这条路实现起来恐怕有困难。”
建立体育和法律复合团队 促进深度融合
谈到法律界和体育界的深度融合问题,钟秉枢表示,早在80年代后期,国家曾大力在运动队中推动建立复合教练团队,取得很多成功经验。尤其是体育系统有了奥运争光计划后,大批来自不同院校、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科技工作者,深入到运动队进行科技攻关和科技服务。同时运动队又提供了大量的鲜活案例,使得科技工作者们,从不同学科领域,对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大型赛事的决策过程进行有效研究。发展到如今,复合团队缺的就是法律方面的人才,如果把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律师也纳入到团队中,就给两者深度融合创造了一个很好的条件和机会。“深度融合需要一个载体,这个载体就是在复合团队中纳入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