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简称《纲要》)。《纲要》详细列出了我国未来体育建设的五大任务和九大工程,为中国体育强国建设规划了路线图。近期,人民网体育部开设《“体育强国”大家谈》栏目,对标《纲要》中提出的明确目标和任务,邀请各相关行业官员、专家、学者、资深媒体人等,结合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纲要》进行剖析和解读。“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是“体育强国”大家谈的专题论坛之一。
人民网北京5月13日电(马翼 欧兴荣)东京奥运会的延期决策引发违反《奥林匹克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的争论,让公众的目光聚焦在奥林匹克的法律体系上,《宪章》的法律效力如何?如果和某国法律有冲突该怎么办?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前司长刘岩,山东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副院长、体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姜世波,运城学院政法系主任、国际体育法协会体育立法委员会委员陈华荣,日前做客由人民网体育部和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为体育强国夯实法治之基”系列圆桌论坛,对相关话题展开了探讨。
“国际奥委会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瑞士,瑞士政府虽给予国际奥委会若干比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待遇,但这并不说明国际奥委会是国际法主体。”刘岩表示,国际奥委会制度、奥运规则、奥林匹克宪章都不属于法律,奥林匹克大家庭的内部关系,更多的是基于对《宪章》的承认而形成的契约关系,不是国际法主体间关系。“加入奥林匹克大家庭,并不是某国政府加入,而是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等机构加入。”
刘岩进一步表示,《宪章》不是各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但国际奥委会很期待各国依法保护奥林匹克权益,实际上是承认、尊重各国主权和法律法规。“北京2008年奥运会筹备期间,国际奥委会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曾数次向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明确表示,完全理解和尊重中国法律法规。”
“奥林匹克法是一个国际非政府组织长期以来所制定和形成的规则体系,它的约束力来自于会员对规则的承认,如果一个规则得到它想要约束主体的认同,实际上就是他们的法律。”姜世波认为,国家不是奥林匹克法的主体,其规制的对象并非国家成员,也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如果规则和国内法发生冲突,作为主权国家,可以不认同奥林匹克的规则。”
陈华荣表示,奥林匹克运动有三大支柱或者三大组成部分,即国际奥委会、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各个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和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是一种合作关系,是一种单项伞状结构,国际奥委会和各个国家和地区奥委会之间的关系,尤其各个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委员的关系实行的是逆向代表制。国际奥委会、各国际组织单项体育联合会、各个国家和地区奥委会都遵循《宪章》,在《宪章》之下活动,所以才有现在的奥林匹克运动。
“《宪章》成为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统摄整个奥林匹克运动。”陈华荣说道,在实践中没有哪个国内法直接否决《宪章》的规定,《宪章》将奥林匹克运动发生争议的救济权利授权给国际体育仲裁院,这会和各国最终司法原则存在冲突,但并没有产生真实的法律冲突,只有潜在的法律冲突。但这一次新冠疫情,给奥林匹克法和各国法律之间的真实冲突创造了一种可能。“围绕东京奥运会延期或取消的法律争论,实质就是奥林匹克法和各国国内法间的一种冲突表现。”
谈到国内法与奥林匹克规则不一致之处,刘岩也讲述了一个实例。奥林匹克标志,国际奥委会认为只有一个,即奥林匹克五环图案。中国政府、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北京冬奥组委则认为,奥林匹克标志有许多种,都列入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依据该《条例》,五环图案、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北京冬奥组委名称、中国奥委会徽记等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奥林匹克标志都受到保护,并非仅仅五环图案得到特别待遇。
姜世波也举了1956年墨尔本奥运会的例子,当时澳大利亚法律对参加奥运会的马匹要求必须在其国内经过6个月的检疫,导致参赛马匹无法满足相关要求,最后马术比赛改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举行。这个例子说明如果一国不认同奥林匹克规则,可以让国际奥委会改变自己的决定。“但在现实中,凡是愿意举办奥运会的国家或城市,几乎很少去对奥林匹克法进行对抗,因为举办者需在认同它规则的前提下才有权承办,这也是奥林匹克法生效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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