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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谈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2019-11-19 09: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依法打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竞赛秩序和积极健康的竞赛氛围,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发挥法治的规范和引领作用,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发布,再次表明我国作为体育大国负责任的坚定决心和态度,坚决严厉打击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

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国际反兴奋剂形势深刻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国际体育组织的兴奋剂禁赛对象不再限于个别运动员,而是扩展至整个运动项目。此外,兴奋剂问题还呈现低龄化特征,并向食品药品、教育考试等其他社会领域蔓延,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国际国内反兴奋剂斗争形势严峻,传统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已经难以全面解决兴奋剂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发布对开展反兴奋剂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为:

一是再次表明了我国始终旗帜鲜明地反对使用兴奋剂的坚定立场、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和“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体现了我国作为体育大国负责任的态度。

二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维护体育赛事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把冬奥会办得像冰雪一样纯洁无瑕,将体育建设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性事业。

三是通过刑事司法手段对反兴奋剂问题进行全流程监控,重点查处有组织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严厉打击兴奋剂走私者、销售者以及运动员辅助人员等运动员背后的违法犯罪人员,充分发挥威慑和惩戒作用。

四是立足体育,超越体育,既解决体育行业自律制度只能约束体育从业人员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局限,又保护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安全等其他领域的社会权益,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该负责人谈到,自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研制工作以来,体育总局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相关工作,多次组织理论研讨会、座谈会、实地调研,收集兴奋剂违规案例,加强研究论证,提供相关政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过程中,广泛听取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

《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共9条,主要包括打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等方面犯罪的内容:

一是加强源头管理,切断兴奋剂供应链条,共2条。第1条规定,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符合相关情形的,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涉案物质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第2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符合相关情形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严厉查处兴奋剂供应渠道,严格禁止兴奋剂非法流通,从源头上治理兴奋剂问题,是反兴奋剂综合治理体系中最为关键、必要、有效的环节。

二是扩大管控范围,防止向社会蔓延,共3条。第3条规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符合相关情形的,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第4条规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设计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或者明知而为其提供兴奋剂的,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第5条规定,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相关情形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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