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得一次奥运会前三名,或两次奥运会前八名,或多次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二十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五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五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两次奥运会前三名,或三次奥运会前八名,或多人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4.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五年。
六、对于指导运动员改善身体形态和功能、提高身体机能和运动素质的体能教练,在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应属于体能训练领域。其主管训练的多名运动员须达到各级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认定体能教练训练运动员取得的比赛成绩,以训练一年以上,或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为时间界限。
七、对于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群众体育教练,在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应属于群众体育领域。训练两年以上的人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人员输送后四年内,参加各级各类群众体育比赛取得的成绩;训练一年以上的人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和输送后取得的比赛成绩;以及所执教人群数量、范围、体质和运动能力提升情况等开展群众体育工作取得的社会效益均可认定为群众体育教练取得的成绩。
其中,以社会效益作为成绩申报教练员职称的,初级教练须积极参与群众体育活动,具有相对固定的执教人群;中级教练须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一定的效果和影响,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高级教练须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较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国家级教练须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产生重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
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二、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运动防护能力,切实履行运动防护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具备从事运动防护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四、按照要求完成岗位培训。
五、运动防护师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运动防护师 1.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
(二)中级运动防护师
1.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五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四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两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高级运动防护师
1.较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两项公开发表的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