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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做出重大贡献的体育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职称(3)

2020-10-30 16: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6.促进职称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对提高体育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体育领域人才需求,促进体育专业人员知识更新,推动重点专业、重点领域体育人才职业发展。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体育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体育专业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有效结合。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四)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1.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省(区、市)或符合条件的体育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核准备案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办理。体育部门承担行业管理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逐步推动专业水平较高、影响力较强、自律规范的各级体育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2.健全职称评审服务体系。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体育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简化申报手续和评审环节,为申报人员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推动评审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完备的体育职称评审数据平台。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地区间、专业间、体育项目间情况差别大,涉及广大体育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责任,稳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抓好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地实施。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考虑和解决出现的各类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标准完善等各方面工作,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附件:1. 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2. 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二、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具备从事教练员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四、按照要求完成岗位培训。

  五、教练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教练

  1.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

  (二)中级教练

  1.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博士学位除外):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四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多人达到省级优秀水平。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五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四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两年;或具备博士学位。

  (三)高级教练

  1.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项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1)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多次达到世界水平或亚洲、全国优秀水平。

  (2)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九名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多人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3.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4.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五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两年。

  (四)国家级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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