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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做出重大贡献的体育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职称(2)

2020-10-30 16: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5.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体育人才评价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体育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体育专业人员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不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科学分类评价。以教练员、运动防护师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别制定评价标准。教练员着重评价其提高执教对象运动水平的能力,同时考虑根据执教对象、执教内容等不同岗位教练员特点,分类制定评价标准。运动防护师着重评价其开展运动损伤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和康复指导的能力。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代表性成果包括执教总结、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等,不搞简单量化。取消不适应体育专业人才队伍发展需要的限制条件,对论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3.突出评价实际贡献。业绩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体育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职称。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教练员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体育人才和急需紧缺体育人才,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境)外工作的经历和取得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4.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体育总局研究制定《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体育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2.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立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体育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3.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建立完善体育专业人员自主申报、业内专家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社会化职称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类型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需求。

  4.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明确界定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体育项目和人员范围。根据不同专业、不同体育项目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和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禁评审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5.逐步探索职称与国内外评价体系接轨互认。鼓励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实际,制定本项目、本领域专业人员评价标准。探索制定职称与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和国际体育组织人才评价结果互认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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