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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对新建11人制标准足球场每个补助200万(2)

2019-07-31 10:2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2. 选择项目主体。鼓励试点城市选定 2—3 个优质项目主体对 本地区新建足球场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形成服 务网络。项目主体不分内资、外资、国有、民营、营利、非营利。 项目单位需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情况,可持续 发展能力强。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经体育总局、教 育部、中国足协认定的各类足球训练基地,或由省级相关部门认定 的省级足球训练基地。二是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及其下属企业。三是中国足协会员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四是从事体育行业5年以上, 或已经投资运营 2 块足球场地以上的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

(二)制定工作方案。

申报城市采取打包申请的方式,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 需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1. 基本情况。2. 主要目标。其中 地级行政区域新建足球场地设施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10 块标准足 球场或因地制宜新建同等面积的非标足球场,县级行政区域新建足 球场地设施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 5块标准足球场或因地制宜新建同 等面积的非标足球场。3. 支持政策。政策支持包要参照《地方政府 支持政策推荐清单》(附件 2),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研究提出。4. 项目清单。谋划一批多种类、广覆盖、可落地实施的足球场地项目。各类项目均要明确项目主体、建设内容、项目预算、时间安排、资 金来源等内容。除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以外,还可以运 用多种资金渠道谋划一批利用城市复合空间、闲置厂房、商场顶楼、 城市空地、滩涂荒地改建多种形式的足球场地。

(三)逐级上报和组织评审。

工作方案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逐级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体育部门审核,重点审核其优惠政策和项目清单,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体育总局、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足球协会)组织评审,及时公布试点城市 名单。

申报材料需包括:1. 省级发展改革、体育部门关于开展全国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试点工作的请示;2. 工作方案(含政 策清单、项目清单);3. 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会议纪要;4. 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专项行动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4)。

(四)签订合作协议。

城市政府要与项目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将政策支持包落实到具体项目,保障企业可享受到承诺的优惠政策。项目主体要参照《建设运营主体责任清单》(附件3),明确在价格、运营、标准、公益服务等方面的责任。合作协议是项目主体获得中央投资支持的前提 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体育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社会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落实责任人。申请城市要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政策研究、项目储备和方案编制工作,并按要求尽快向省级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

(二)拓展投融资渠道。

发挥开发性金融资金引领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全面支持,综合利用各种政策工具,降低资金成本,支持企业建设足球场地,完善周边道路交通、绿化景观、卫生间、淋浴房、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配建餐饮、住宿、健身、娱乐等服务项目。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款专户,由审计等相关部门依照职能进 行监管。要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 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作用,将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处理结果,以及“拿钱不办事”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于问题严重的项目要追回国家补助投资并予以通报。建立奖惩机制,对专项行动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进行奖励,对中央资金 监管不力的地方予以惩戒。

试点城市政府要及时通报进展情况,每年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提交进展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将建 立工作评价机制,适时组织评估督导,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总结有 益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向全国推广,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六、附则

此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责编:欧兴荣、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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