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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解读(2)

2019-07-09 13:4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现实中大量的体育设施集中在学校。《条例》明确规定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要求:“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学校体育设施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免费、优惠或者有偿开放方式,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应当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与公众依法约定卫生、安全责任,定期检查和维护体育设施,保证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安全、有序。”“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第33条)

同时,《条例》建立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卫生有关部门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机制,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明确开放学校的基本条件、开放时间、开放对象、开放场地、收费标准,向公众公布开放学校和场地名录,并加强对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监督;授权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对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实行分类管理;要求新建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考虑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实际需要,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等。(第34条)

全民健身就是强壮身体、防病的最好手段。将全民健康和全民健身融合,有助于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使人们远离许多现代生活的慢性病。为此,《条例》强调推行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发挥全民健身在健康促进、慢性病预防和康复等方面的作用(第47条)。然而,错误的健身方法,不仅不能强壮身体、防病,反而会带来身体上的伤害。为此,《条例》规定了科学文明原则(第5条),并从多方面强化健身服务。如《条例》第41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服务站、服务点建设和管理,加强公益和职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设立公益性岗位,支持和保障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健身指导作用。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站、服务点应当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引导社会体育指导员发挥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势,组织公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传授体育健身技能,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医务工作者等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进学校、进社区为全民健身提供志愿服务。

《条例》也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发挥其健身指导作用(第37、38条);要求政府开展健身指导服务、加强国民体质监测和公民体质测定、引导公众参与全民健身等具体措施(第41-43条);要求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并将学校体育工作列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第44条),并强化了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管理和群体安全管理。(第45、46条)

同时,公民健身的科学文明不仅体现在科学健身,而且也要求健身行为必须文明。为此,《条例》规定了公民健身行为的规范,强调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崇尚科学、文明健身,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健身场所规章制度,爱护健身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借全民健身名义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活动,不得宣扬邪教、封建迷信、色情、暴力和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动进行赌博。(第20条)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群众体育运动工作容易遭到忽视。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须全方位确保更多人民群众享受到发展的成果,让全民健身工作完整、全面地惠及各类人群。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中虽然并未对重点人群的健身活动内容加以具体规定,但是明确了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并且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负有保障其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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