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设多领域、跨学科的复合型保障团队,开展大数据建设、情报收集、医疗康复、技战术分析、心理辅导、膳食营养研究等工作,加强对各级国家队的科技支撑和综合保障。(2021年)
(十三)加强女足各级国家队建设,积极探索和完善与社会力量、地方政府共建各级队伍。加大女足扶持保障力度,加强高水平女足教练员培养,鼓励和输送优秀女足球员参加高水平海外联赛,并进一步做好现役、退役球员的职业保障和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及培养工作。(2021年)
四、促进职业联赛健康发展
(十四)改革调整职业联赛管理机构。完成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职业联赛管理机构成立登记和组织机构设立工作。中国足协与新设立的职业联赛管理机构通过各自章程和双方约定明确职责,双方互派代表参与有关问题讨论和决策。职业联赛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由中国足协推荐。中国足协独家拥有中超、中甲和中乙三级职业联赛的产权和监督权,负责制定三级职业联赛的升降级制度、青训制度、职业俱乐部财务管理规定、球员薪资政策、球员注册转会制度和外籍球员政策。职业联赛管理机构拥有三级职业联赛的管理权、经营权和收益分配权,在俱乐部准入、竞赛组织、裁判管理、纪律处罚、争议解决、市场开发和收入分配等方面拥有管理自主权。(2021)
(十五)研究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大型足球赛事组织管理模式,选择若干场地设施条件好、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综合保障能力强的城市作为备选,以满足在疫情期间举办赛会制比赛的需要。制定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赛制设计和赛程安排,加强后勤保障服务,创新媒体报道形式和内容,保证在疫情期间可以组织高水平足球赛事,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观赛需求。(2020年)
(十六)做好职业足球发展顶层设计,构建定位清晰、衔接合理的职业联赛体系。到2023年,中超联赛扩大到18支参赛队,中甲联赛扩大到20支参赛队,中乙联赛扩大到30支参赛队左右(2023年)。实行中超俱乐部“男足带女足”模式,把建立职业女足队伍作为中超俱乐部的准入条件之一,带动女足运动发展。(2021)
(十七)优化俱乐部的运营模式,控制中超俱乐部资金投入,适当降低球员薪酬水平。从2021年起,中超俱乐部运营费用年支出不得超过6亿元人民币,中甲俱乐部不得超出2亿元人民币,中乙俱乐部不得超出5,000万元人民币。俱乐部一线队球员合同薪酬限额如下:
(十八)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严格执行职业俱乐部支出限额和球员薪资政策。制定和实施职业球员标准合同,建立统一的球员转会清算系统,统一核算口径,每年对俱乐部进行财务审计,公布职业俱乐部财务报表。(2021年)
(十九)各级职业俱乐部于2021赛季前完成名称 “非企业化”变更,未完成变更的,取消俱乐部注册资格。(2021年)
(二十)加强足球法治建设,整治足球乱象。完善中国足球协会仲裁体系,公平、公正地处理足球行业运动员、教练员、会员协会、俱乐部、经纪人之间的纠纷,加强裁决结果的执行。推动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建设,通过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打造良好的竞赛秩序。严格实施《中国足球诚信建设行动计划》,依法依规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假球、赌球、黑哨以及其他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经纪人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经纪人行为。(2021年)
(二十一)加强职业俱乐部和职业联赛文化建设。鼓励和引导职业俱乐部和球员承担社会责任,落实职业俱乐部的球迷管理主体责任,培育稳定的俱乐部球迷群体和积极健康的球迷文化。(2021年)
五、大力推动青少年足球发展
(二十二)会同体育总局、教育部共同抓好青少年足球发展工作,制定全国青少年足球发展规划,加强青少年足球教练培养,加强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科学选拔,广泛开展各级青少年足球联赛,积极开展青少年足球国际交流工作。(2021年)
(二十三)加强整体规划,全面推进青少年足球发展,建立校园、专业、职业、社会四位一体的足球人才培养体系。遵循足球运动发展规律,协调推进足球运动普及推广与精英人才培养,设计并实施好符合中国国情的足球青训发展体系和路径。(2021年)
(二十四)制定青少年足球训练指导大纲和精英球员培训计划,鼓励经济发达、足球基础好的地方建立足球青训中心,支持地方足协大力发展精英足球青训。制定青训中心软硬件标准,为各地建设青训中心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政策支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