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的原因,体育部门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那体育知识产权该如何执法呢?”于善旭表示,2008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订立后,是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执法, 修订后也明确是市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但由于体育知识产权需要很专业的执法,怎样进一步重视执法工作,是体育行业普遍面临的现实问题,绝不能因为体育部门不能直接进行执法,就认为可以在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毫无作为。“整个体育行业、体育组织、体育系统,包括各个体育团体和协会,应加大对体育相关知识产权的认识,在从事的具体工作中梳理出知识产权事项, 按照职权把它落实到位。”
“我认为还是要加强体育行政执法的规范和统一,行政规制或行政执法对体育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具有高效和快捷的优势,可以短期内处理侵权问题,维护知识产权人的相关利益。” 袁钢认为,目前全国各个地方体育执法机构队伍差异很大,绝大部分地方体育局都缺乏一支完整的执法队伍,鲜有建立专门化的行政执法队伍和力量。通过行政执法的规范和统一,能发挥出其在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独特作用。他建议,行政执法不要拘泥于传统的刚性方式,例如对隐性营销行为可发挥一些软法的效力,采用公示、异议、反馈、惩戒等规制方式进行,效果可能会更好。此外,他还进一步建议,发挥行业协会内部的作用,加强体育知识产权的自治管理;以司法保障为基础,行政保障为辅助,建立完整的多元化体育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电视等各种各样方式,宣传体育知识产权相关知识,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
李杨对此深表赞同,他认为立法、执法、尊法、守法,是法律的动态体系,从救济性保护来说,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可以融合,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比如司法保护强调公平正义,但行政执法在效力性方面要优于司法。但如果过度扩大执法职能范围,在裁定和侵权认定上会有一定的障碍,对疑难案件,比如对作品的一些传统类型的侵权行为,单一的行政执法会有难度。他建议,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层面的政策导向上,要尽量迎合体育产业发展的利益,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在守法层面上,要大力宣传,公民、法人和组织都要尊重体育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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