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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孩子校园活动受伤谁来赔?(2)

2020-06-09 08:5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这些年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原则不统一,有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有的适用过错责任,有的适用公平原则,即使教育机构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但无法完全证明,加上各方面压力,有不少判决最终还是判了学校承担一定责任。”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表示,希望司法部门坚持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他认为,判决有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一旦判决和稀泥,那么《民法典》相关规定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学校怎么办?

  “以前的学校运动会有撑竿跳、三级跳、标枪、铅球等项目,现在这些危险性大的项目基本都取消了,就是担心学生安全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宿城一中副校长刘秀云坦言,一旦出现了问题,学校确实承担不起,但又不得不承担社会压力和经济补偿的压力。

  “现在所有学校开体操课的几乎没有了,因为体操危险性高、容易受伤,体育老师也害怕出现问题,学校也强调安全第一。”山东临沂一位高中体育老师说,他们的体育课基本上是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等运动课程,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活动,避免出现受伤。下午课外活动不组织统一活动,有少部分学生自己去跑步、打篮球,其他学生都在教室学习了。

  还有学校负责人告诉记者,“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效应很大,一旦有学校遇到运动伤害的诉讼,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该校包括所在地区的学校都会在开展体育课上缩手缩脚。他希望法院能用法律来解开束缚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约束。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一旦学生出现意外事件,对于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没有一个社会共识。哪怕孩子原来身体就不好,一旦出问题,都是学校的责任。”刘秀云认为,相关规定还需要更进一步的细化。

  陈思则坦言,在没有侵权人、没有过错人的情况下,是学生本身问题导致的受伤该如何判定,他也会感到困惑。

  对此,姜熙认为,既然校园体育活动必须开展,就必须要有“兜底”,如国家层面的赔偿和完善的保险政策等。就体育教师和学校而言,需要划定具体清晰的责任范围,对于学生和家长而言,要有赔偿的兜底。于善旭也认为,对于受害者现实利益的受损,都要受害方自己担责也不公平,因此需要行政和市场相结合,来建立校园活动的风险保障机制。

  多名身为家长的法律工作者建议,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对体育活动的安排有更详细、贴近实际和完善的标准;做好相应场地、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内进行体育活动;从事剧烈的体育运动之前,要了解清楚学生的身体状况;加强体育老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前警示学生注意防范此项运动可能会导致的人身损害。(记者:代群、周畅、林德韧、李丽、吴书光)


(责编:杨乔栋、胡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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