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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孩子校园活动受伤谁来赔?

2020-06-09 08:5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原标题:《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来了,孩子校园活动受伤谁来赔?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题:《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来了,孩子校园活动受伤谁来赔?

  新华社记者

  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校园体育对于青少年健康,强健我中华民族未来整体体质,有重要作用。

  但是,长期困扰基层的一个问题是:一旦学生在运动中受伤,校园体育的组织者也总是跟着“受伤”。有时,即便学校无责,仍要承担“人道主义补偿”。这种“伤不起”现象,成为制约校园体育活动的一个隐形“绊脚石”。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来了,该条款和相关条款对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的各方责任加以界定,由于戳中校园体育“痛点”,引发热议。那么校园体育“伤不起”,还会继续吗?

  专家怎么看?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表示,体育法律法学界专家多年来一直呼吁,把自愿参加体育活动、自甘风险的原则明确写入法条,《民法典》采纳了这项意见。此举实现了体育界一项强烈的立法期待,对开展体育活动有重要影响。

  “这次立法将自甘风险纳入是一次极大的进展。”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于善旭说,无论是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个人长远利益,都需要国家用法律来协调这种风险关系。他认为,该条款的自愿前提如何适用学校体育还需更多探讨,但其传递的法治理念,对促进学校体育发展无疑会形成积极促进。

  “组织文体活动可能带来风险,只有释放这样一种风险,才能够激发更多举办活动者的热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素华说。

  “《民法典》1176条自甘风险条款说的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学生在校参加体育活动可能会是一种教学安排,校园体育的问题和自甘风险条款可能不是直接的对应关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赵毅指出,作为对自甘风险条款的补充,校园体育更多适用《民法典》第1200和1201条有关教育机构责任的条款,校方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他认为,法律永远都是抽象的,具体的使用还是需要法官落实到具体的案件过程中,但上述条款有助于树立一种理念,“就是体育活动有些伤害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也不能够苛责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去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这种活动伤害更多需要自己来承担的这种理念。”

  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姜熙则认为,学校文体活动的问题光靠一部法律或几个法条无法全部解决,涉及制度的设计、体育教师的培养与准入、学校保险等诸多方面。

  法院怎么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陈思说,在校园体育类的伤害案件审理中,学校和教育机构承担的主要是教育管理职责,认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可参照《民法典》第1199条-1201条来分析认定。

  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陈思坦言,审判实务中法官的思维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认定,一是这项体育活动是否具有高风险,比如是否有一定对抗性、对技巧要求是否相对较高;二是体育老师是否教会了学生从事这项活动所需的技能;三是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四是老师是否在场监督管理等。

  陈思举例说,曾审理过体育老师组织学生折返跑导致学生摔倒受伤的案件,最终依据多个事实,如场地小、学生多;该校对场地安排的合理性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学生容易相互碰撞的安全隐患;体育老师不在现场疏于监督管理等,判定学校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学生本人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及安全防护意识,且未及时向老师及其他同学求助,以致延误最佳治疗时机,自行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陈思审理过少有的一起学校无过错的案件,是两名学生周末在校内自发组织的篮球赛中受伤。“双休日学生自发篮球赛,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无过错,考虑到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根据公平原则,由学校进行补偿而非赔偿。”陈思说,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又要维护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山东省一名基层法官认为,“自甘风险”等条款可能还要等待有关司法解释,比如,8岁以下儿童受到人身损害的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但8-18岁其实也应由教育机构举证,如果由孩子家长举证教育机构未尽义务,举证难度之大会超乎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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