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口头承诺出现在球员欠薪上。据天海球员反映,今年以来,天海已经四个月没有发工资,俱乐部在解散前向球员交代:“会尽快、尽可能解决所有欠薪。”但不少球员对此并不抱太大希望。有球员就表示,真到了万不得已,会通过法律或仲裁渠道讨薪。
但他们可能不知道讨薪的难度。目前的中国足坛欠薪案例不少,尤其在中小俱乐部,比如辽足、保定容大、已经解散的广东华南虎。球员告到法院往往不被受理,只能走中国足协仲裁程序,但即使俱乐部输掉仲裁,恐怕依然没钱执行。为了有球踢、将来解决欠薪问题或等待俱乐部找到其他“金主”,球员往往先尽力保住俱乐部,否则俱乐部一旦破产,虽然通过资产清算会得到部分赔偿,但恐怕也是杯水车薪。
为什么运动员“欲告无门”?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员白显月表示,体育行业的纠纷具有其特殊性,特别是行业性的纪律、处罚类的争议,既不能完全归类为行政性争议,也不能绝对划归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是独立于传统意义上公法和私法范畴的,因此对于此类争议和纠纷,法院感到无能为力,鉴于《仲裁法》和《体育法》的原则性规定,难以确认管辖权,在现有的案由相关规则中也无法找到合适的案由进行归类。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体育协会相关行业管理类别的决定或者处罚类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无论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我国法院都常常会不予受理。
他表示,我国《体育法》规定,竞技体育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相应排除法院管辖,但相关体育法制度和体育仲裁机构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他呼吁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和体育仲裁全国性机构,该机构不再区分行业,从受案范围、管辖法定依据、仲裁员标准、仲裁程序、上诉机制、实体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审查等核心问题逐步建立完善全新的与国际最佳实践一脉相承的中国特色的现代体育仲裁法庭和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忠臣介绍,一般来说,当行业内出现纠纷,首先会走行业仲裁而不是法院,因为行业内的一些规则法院层面不好判断,所以国际惯例是,相关纠纷首先适用的是行业管理规则。比如,国际足联相关章程就规定,除非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否则相关事宜禁止诉诸普通法院,包括申请临时的措施也不可以。中国足协的章程里也有相关规定。
据介绍,足球、篮球等市场化发展比较好的项目,一般协会都有仲裁委员会,但这还不是白显月律师所呼吁建立的、《仲裁法》下的独立体育仲裁机构。马忠臣说,仲裁员的能力也很重要,要熟知法律及体育项目和规律,具备交叉知识,才能更好驾驭。目前国内仲裁员普遍由律师来做,但很多律师并不懂体育。
有业内人士建议通过推动成立职业联赛理事会,下设特别基金给予相关救助,并成立球员工会,彰显球员权益。“在联赛整体盈利的前提下,可以借鉴国外联赛设立一个特别基金,在出现欠薪等问题的时候给予一定补偿。”该人士还表示,进一步严格准入,确保俱乐部有打联赛的资金实力是必不可少的措施。(执笔记者:张泽伟、公兵;参与记者:张逸飞、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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