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5日电 日前,国家体育总局网站发布《体育总局 公安部 民政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于涉及赛事活动各相关方提出要求。
其中,要求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参与人数超过1000人的,举办者应当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赛事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要求赛事主办方通过与参赛运动员签订参赛协议,明确约定参赛运动员接受医务检查、购买人身保险、责任分担等内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制定完备的人身安全方案,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和历史战绩进行选手适配。
此外,赛事活动还应当按照要求配备医务监督员、救护人员、裁判员、教练员等安全责任人员和必要的救护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医疗救护机构建立顺畅的应急救护通道。
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比赛当天,举办者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对参赛运动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场地设施、穿戴护具、医疗救护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决定赛事活动是否正常进行。
鼓励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举办者为赛事活动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为参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完)
【编辑:王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