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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治武术乱象规范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

2021-01-30 08:5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第十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各级会员协会应建立武术赛事活动监管责任人制度,建立健全监管网络,做到层层监管,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上下联动,专人负责,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功能,实现各层级监管信息及时收集、共享和统一应用,达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第四章 处罚种类与措施

  第十二条 对个人的处罚

  (一)约谈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行业相关资格,包括会员资格、注册资格、段位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教练员职称、裁判员技术等级、禁赛、终身禁赛等;

  (四)列入行业黑名单。

  上述各项处罚措施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三条 对组织的处罚

  (一)约谈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行业相关资格,包括单位会员资格、段位考评资格、裁判推荐资格、裁判考评资格、办赛资格、参赛资格等;

  (四)列入行业黑名单。

  上述各项处罚措施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

  (二)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违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五)阻挠或拒绝对其从业行为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和调查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

  (六)拒不执行已作出的处罚决定的;

  (七)对武术事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武术运动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注册资格、撤销运动员技术等级、禁赛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十七条 武术教练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注册资格、撤销教练员职称、禁赛直至终身禁赛的处罚。

  第十八条 武术裁判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注册资格直至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的处罚。

  第十九条 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条 中国武术段位获得者,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直至撤销段位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武术从业人员、习武人员及武术行业相关人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直至列入武术行业黑名单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段位考评资格、取消裁判推荐资格、取消裁判考评资格、取消办赛资格、取消参赛资格直至取消单位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武术组织及武术行业相关组织,如出现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直至列入武术行业黑名单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已列入武术行业黑名单的组织和个人,各级各类武术组织及武术行业相关组织、武术从业人员、习武人员及武术行业相关人员不得邀请、组织其参加各类武术赛事活动,不得参加、支持其组织的各类活动。如有违反,将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行业相关资格直至列入武术行业黑名单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力、推诿塞责、不担当不作为的会员协会,将依据情节,给予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取消下年度承办上一级武术比赛的资格、取消下年度推荐裁判员的资格、取消下年度参加上一级武术赛事活动的资格直至取消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资格的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触犯法律者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术全行业及与武术行业相关的组织和个人。

标签: 赛事 禁赛 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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