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14日电 中国足协职业联赛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今日在上海召开。会上发布2021-2023赛季中乙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要求中乙各俱乐部单个财政年度总支出不得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一线队球员单赛季个人薪酬不得超过税前120万元人民币。
《关于发布2021-2023赛季中乙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的通知》全文
各相关俱乐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精神要求,坚决抑制“金元足球”和投资泡沫,促进我国职业俱乐部及联赛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经中国足协研究并广泛征求俱乐部意见,现决定发布2021-2023赛季中乙联赛俱乐部财务约定指标。具体方案如下:
一、俱乐部总支出限额
俱乐部单个财政年度总支出不得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青训费用和女足费用,但不包括体育场和训练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青训费用不包括独立于俱乐部的、俱乐部股东或关联方投资管理的足球学校运营经费。
俱乐部财政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一线队球员薪酬限额
(一)一线队球员的定义
一线队球员是指俱乐部报名参加中乙联赛的球员。
(二)球员薪酬的界定和要求
1.球员薪酬是指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球员收入和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现金、福利、具有经济价值的待遇和有价物品等。球员薪酬不包括比赛奖金,但比赛奖金的发放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2.俱乐部与球员只能在合同中约定税前薪酬金额。
3.如球员与俱乐部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签订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属的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申报,经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审核认定后方可签署上述合同。否则球员基于上述合同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将被计入球员薪酬总额。
4.俱乐部及其关联公司与球员本人或球员直系亲属参与经营或持股的公司签订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应当事先向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申报,经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审核认定后方可签署上述合同。否则上述合同所涉经济价值将被全额计入球员薪酬总额。
5.球员每次收取任何合同之外的、价值超过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现金或有价物品,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属的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申报,经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审核认定后方可收取。
6.俱乐部不得通过关联公司向球员和球员直系亲属发放任何现金、福利和有价物品,或提供具有经济价值的待遇,否则将被视为俱乐部违规发放薪酬。
(三)球员个人薪酬限额
中乙联赛俱乐部一线队球员单赛季个人薪酬不得超过税前120万元人民币。
(四)U21球员的薪酬限额
俱乐部U21球员个人薪酬不得超过税前30万元人民币/年,但2019年11月20日之前签署的且已在中国足协备案的合同不受此限。
如一名U21球员单赛季在中乙联赛和足协杯累计出场时间超过1800分钟,其当赛季个人薪酬可不受此金额限制,但须符合本通知国内球员个人薪酬限额的规定。
(五)球员平均薪酬限额
俱乐部一线队球员的单赛季平均薪酬不得超过每人税前50万元人民币。
(六)国家队球员的薪酬按上述限额执行,不再另行上浮20%。球员参加国家队集训和比赛,由中国足协发放津贴和奖金。上述津贴和奖金不纳入球员薪酬限额的核算。
三、合同的调整和执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各俱乐部应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使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授权机构公布的标准制式合同模板与本俱乐部球员(包括新引进的球员)签订新的合同。如原合同薪酬高于新合同约定薪酬,双方应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约定薪酬差额部分的支付方式。俱乐部根据补充协议在截止2023年12月31日发放的薪酬差额部分,不纳入球员薪酬和俱乐部总支出限额的核算范畴。如俱乐部与单个球员签署补充协议的,球员新合同的薪酬不得低于税前50万元人民币/年。
从2021赛季开始,如已和俱乐部签署补充协议的球员转会,在转入俱乐部同意的情况下,球员可以将已在中国足协备案的补充协议转移到新转入的俱乐部履行,并与转入俱乐部签订新的补充协议。新补充协议中的实际应付款金额、支付方式和相应条款原则上应维持不变。任何情况下,俱乐部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提高球员的年度薪酬收入。
上述原合同是指已在中国足协进行备案的合同,或在2020赛季中乙联赛最后一个注册转会期结束后第一天至本文件签发颁布日之间签订的并于2020年12月16日17时前通过信息化平台上传的符合规定的球员合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合同,不得作为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