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示范引领、打造校园足球样板体系。加快推进中国特色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整合教育、体育、足协、职业俱乐部及国内外相关优质资源,加快推进国家级“满天星”训练营建设,着力实现配备高水平教练、实施高水平教学、开展高水平训练、组织高水平竞赛、落实高水平保障、强化高水平管理,示范引领校园足球工作全面提质增效。健全“满天星”训练营共建机制,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建设,为区域内校园足球教师和教练员提供培训,指导教学、训练和竞赛的开展。各地要建立省、市、区级校园足球训练营,组织区域内有潜质的校园足球学生运动员在课余、周末和节假日进行高水平足球训练和竞赛,促进校园足球高水平运动员不断涌现。定期组织各年龄段全国最佳阵容集训,建立与足协精英青少年训练营和职业俱乐部青少年梯队的合作、共建机制,组建多组别校园足球精英集训队,校园足球精英集训队的优秀球员积极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精英青少年训练营。不断完善校园足球多层次、立体化、科学化的课余训练体系,畅通“校园足球特色学校—‘满天星’训练营—校园足球精英集训队—中国足协精英青少年训练营—中国足协各年龄段国家队”运动员的训练、发展与成长通道。
4.严格管理、做强校园足球竞赛体系。深化建设校内竞赛—校际联赛—选拔性竞赛—国际交流比赛为一体的竞赛体系。确保校园足球特色学校班班有球队,定期组织比赛,通过年级联赛组建各个年龄组的男女代表队。进一步完善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联赛、选拔性竞赛和夏(冬)令营活动。在全国最佳阵容的基础上,形成各组别校园足球精英集训队选拔和建队机制,不断完善校园足球与青训体系同年龄组竞赛选拔机制。国家体育总局、中国足协在技术保障、教练员配备等方面,支持校园足球精英队参加世界中学生运动会、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足球世界杯等国际性校园足球赛事。具有高校高水平足球运动队招生资格的院校需组建男女足球队参加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全国性比赛,实行升降级制,并逐步试行比赛成绩与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相挂钩。推动各地建设城市内青少年统一的联赛体系。建立校园足球竞赛管理平台,对各地的竞赛活动进行实时统计和报道。与体育总局、中国足协共商一体化、开放性竞赛和训练体系,教育部、体育总局、中国足协相互支持校园及足协、体育部门组织的训练营和竞赛活动,形成教育、体育、足协、社会足球青训大系统。共同发布青少年赛事赛历,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校园足球队伍参加青超联赛、女乙联赛等赛事。在中国足协注册的在校学生参加校园足球相应组别的赛事。制定符合国情的学校学生运动员和运动队管理规范。严肃赛风赛纪,完善竞赛规则和奖惩规定,健全监督、执法和仲裁机制,加强校园足球组织、俱乐部、从业人员诚信自律守则,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5.统筹协调、形成校园足球融合体系。完善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例会制度,加快推进工作对接和资源共享,发挥各自优势,深化体教融合。加快推进校园足球与青训体系“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推进”合作格局。合力在国民教育体系中通过足球教学、训练和竞赛探索培养优秀足球竞技人才。积极鼓励有较好足球运动技能和水平学生向职业体育发展,拓宽校园足球学生运动员进入省(区、市)、国家等各级足球后备人才梯队、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的通道,建立健全教育、体育和社会相互衔接的人才输送机制。建立和完善校园足球与足协或职业俱乐部运动员流动和逐级反哺机制。完善退役运动员、优秀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有体育特长的社会人员兼职校园足球教师制度。加强国际交流,搭建国内外相关足球组织、机构和部门有序参与、协同推进校园足球健康发展的格局。
6.激励创新、构建校园足球荣誉体系。进一步调动学校、学生、家长和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校园足球的积极性。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学生贯通培养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完善各学段优秀校园足球运动员升学政策,不断畅通校园足球人才成长通道。每年选拔品学兼优、有潜质的校园足球学生运动员到国外接受培训和学习。完善高校高水平足球队选拔机制。保障一线体育教师、足球教练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薪酬等方面的合理待遇。建立和完善校园足球教师和教练员超课时训练、带队比赛工作量认定政策,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完善校园足球年度报告制度,每年编辑出版《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报告》。每年举行校园足球年度工作总结活动,对相关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为校园足球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进行认定,其中一线体育教师、足球教练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