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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体育知识产权立法存在不足和滞后不利于产业发展(2)

2020-08-03 14:5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袁钢继续表示,体育作品的著作权人还涉及到运动员个人和他所属运动队间的关系问题,作品的著作权到底是归属运动员本人,还是运动队,他们之间的权益该如何划分,都会产生很多问题。他还认为,体育知识产权法治的研究,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既有营利属性,又有公益属性,既涉及到法律法规,又涉及大量行业的规则。就具体赛事而言,不仅涉及到营利性赞助合同,也涉及到国家宏观政策,体育行业和体育产权的税收减免等很多问题,会影响到知识产权的产生、运用及其交易等诸多环节,“目前无论是对其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研究,整体上都存在分歧和不足。”

李杨从《著作权法》的内容角度切入,他表示,目前的司法实践在独创性的标准要求上已有所不同,作品的传统分类方式,很难适应体育产业发展的利益诉求。一些涉及到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权利类型问题,比如体育赛事的传播方式,衍生的侵权行为到底应该划入到哪种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中,也存在很大争议。他认为,体育知识产权背后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主体间的利益纠葛很多,现行的《著作权法》在制定的时候,可能没有考虑到体育产业发展得这么迅速,导致在因应和处理不同的参与性主体间的利益配置方面,有点力不从心。

李杨认为出现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和《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有关,知识产权概念是个舶来品,《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后就没有进行大的调整,但近20年来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多新变化,现行法难以适应新形势,难以解决新问题。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特别是互联网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导致现行法越来越难以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比如体育赛事转播的侵权问题,还是按照传统的作品分类标准去评判,体育赛事直播的画面究竟是不是作品?是否符合影视作品的定义?这些在现行法的字面文义上难以找到直接答案,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而且作品的新型传播方式引发的侵权行为,究竟是纳入到哪类著作财产权范围?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甚至是邻接权中的权益?“现行法面对这些新问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责编:欧兴荣、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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