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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全民健身需加强政策执行从儿童抓起(2)

2020-06-28 10:2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民享有决策权,法律调整的范围,受到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不可能是万能的。” 罗嘉司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有一定的界限,它调整的直接对象,实际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识行为,法只能对人们的意识行为起直接作用。如果纯粹的个人行为,因为缺少社会意义,法律不会对其进行调整。“健身属于公民个人意识,不具有法律调整的可行性,确实不能用法律强制力去保障实施。”

“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个人健身实际上是全民健身意识的一种体现。”罗嘉司说,健身意识是健身活动开展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发展了,人均生活水平提高了,大众逐步参与体育健身活动,但全民健身的意识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人们对健身活动的理解还不完全科学,很多老百姓并没有积极参与到健身活动中去,没有养成积极良好的健身习惯,这些都需要逐步予以纠正和引导。

汤卫东对此深表赞同,他认为体育活动具有非常明显的健身功能,对于一般个体而言,参与体育活动确是自己的事,别人管不了。这也是为什么《体育法》“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而不是“强迫”参加。换句话来说,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只是他自己的权利,并非法定义务。但健身是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甚至是一项人权,当人们要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国家法律应予以疏导。

“这个时候,法律要管,主要体现在履行法定职责方面。”汤卫东继续表示,宪法规定了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中的国家职责,这也是国家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国家在全民健身中承担保障人民体育权利的法律义务。健身虽是个体的事,但每一个个体所组成的就是一个群体,因此国家在全民健身上应当有所作为。学生也是全民健身的主体,学生的体育锻炼一般是在学校,在学校体育中,体育是教育的一种手段。“学生参与体育活动,上体育课,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也是《体育法》规定体育课是必修课的缘由。”


(责编:欧兴荣、张帆)

标签: 专家 抓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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