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机制已经可以有效管辖涉兴奋剂案件,CAS专门设立反兴奋剂庭会不会把事情搞复杂?造成CAS权力太大?李智认为,之前的处罚类似于行政处罚,由CAS进行司法审查。但是,涉兴奋剂案对运动员来说,类似于法律上认定“有罪”或“无罪”,应该由法院判断,而不应该由“行政机关”判断。按照原来的做法,单项体育联合会既做调查也做决定,管理权与“司法”权集中了。从权力分配角度看,单项体育联合会做完调查后,起诉到CAS,由CAS来认定到底是违规还是没有违规,并做出处罚,更为均衡。“体育是自治的行业,涉兴奋剂处罚是自治处罚,单项体育组织既检测又处罚,权力制衡得不到实现。”
李智继续表示,从历史发展得角度来看,原先国际奥委会和单项体育组织集立法、执法、裁决三权于一身。后来逐渐分离出CAS,内部处罚一旦出现争议,可上诉到CAS,由一个外部机构对争端进行司法审查。再之后把兴奋剂规则的制定和监督,交给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来完成,形成三家制衡的状态。“之前形成的三权分立,CAS仅进行司法审查。如今,涉兴奋剂事件是否违规,如何处罚则直接由CAS来审理,让CAS最终裁决运动员是不是兴奋剂违规,并且设定了上诉程序。所以,CAS一直强调,反兴奋剂庭是做兴奋剂处罚的一审工作,让裁决更具公正和权威性。”
“我同意这个观点,兴奋剂处罚有准刑罚性,而且带有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会对运动员的声誉和职业生涯带来巨大影响。”韩勇表示,大家平时看到的涉兴奋剂案件,大部分集中在国际泳联和国际田联的运动项目,这都是非常有实力和能力的单项体育联合会,但很多单项体育组织没有这么强的实力,自己做反兴奋剂一审存在现实困难。各个项目协会的水平也不一样,做出的裁决可能五花八门,合法性或者规范性很难保证,设立反兴奋剂庭有现实需求。
“当年CAS刚成立的时候,有些单项体育联合会,比如国际足联、国际田联都有自己内部的仲裁机构,很长时间都没有加入CAS。而对于另外一些小的单项体育联合会,有这样的反兴奋剂庭,把它们面临的实际困难一下就解决了,大家举手欢迎。”韩勇继续表示,反兴奋剂庭毕竟是个新生事物,很多组织和个人也在观望中,看看新机构是否更有效率,更公平或者更省钱。“如果这些优势都具备的话,就会得到普遍认可,如果几个重大单项体育联合会,包括国际足联、国际田联等都认可了,我相信其它组织认可是迟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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