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炜认为,现在体育关系日益复杂,法院、劳动仲裁、体育协会之间缺乏统一的审理标准,可能导致大量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他表示,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确立专业标准,是最合理的解决办法。他说:“虽然法院部门具有极高的权威性,但在体育案件中,一般的合同法、劳动法思维并不完全适用。”
目前国内体育领域的一些商务纠纷由商事仲裁处理,但商事仲裁并不能解决全部体育纠纷。马宏俊对此解释说:“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商事仲裁只能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纠纷。像运动员转会、薪酬和参赛资格等问题,商事仲裁就处理不了。”
据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介绍,国内运动员转会、注册、参赛资格和纪律处罚等方面的纠纷,常常由体育主管部门或体育协会处理。他说:“如果争议涉及体育部门或协会本身,那就难以解决。体育部门或协会毕竟难于处理涉及自身的纠纷。”他认为“绝对有必要在体育部门和协会之外设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
吴炜在中国篮协仲裁部门也担任职务。他认为,中国职业体育发展迅速,设立体育仲裁机构确保判决公平中立已成当务之急。他说:“办赛方、参赛方、赞助商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矛盾正愈加复杂。对此,在赛事组织自身决定受到质疑时(例如处理赞助纠纷、纪律处罚),仅由赛事组织及其相关体育协会‘担任自己的法官’必然会遭到质疑。 参赛方、赞助商都希望有独立、客观的仲裁机构提供保障;而办赛方也希望由第三方仲裁机构证明自身裁决的公平、专业。”
另外,中国在反兴奋剂方面也需在国内成立体育仲裁机构。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涉嫌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如对处罚结果不服,“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由于国内没有体育仲裁机构,涉及兴奋剂事件的中国运动员不服处罚时,除了常见的投诉无门之外,个别案件只能按规定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提出仲裁要求,造成CAS这一国际机构仲裁中国国内体育纠纷的局面。
“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发生的兴奋剂纠纷,可能会被直接送到CAS那里进行仲裁。”马宏俊说,“那里的仲裁员很多都是外国人,不了解中国法律情况,所以最终仲裁结果可能就会看似公平、实际不公平。如果国内有体育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又因为是一裁终局,就不用到CAS那里了。当然,国际体育纠纷还是要到CAS那里仲裁的。”
可见,由于中国体育仲裁机构缺位,无论法院、体育部门、体育协会、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以及CAS等参与解决国内体育纠纷,都存在诸多难点。对于有些纠纷,各方常常都认为不属于本机构的受案范围,让董志远等当事人处于四顾茫然的无助境地。